法援署長:官方指派律師 無牴觸基本法
【明報專訊】政府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提出的三大改革方向,包括提出採用官方指派律師的安排。有意見認為,指派律師的做法可能違反《基本法》第35條有關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法援署長鄺寶昌認為,有關建議做法無任何方面牴觸基本法第35條或人權法。他又說,在刑事法援案件,法例並無定明申請人有權提名律師代表,重申法援宗旨是要分派適當和有經驗的律師給申請人,以保障其利益。
鄺寶昌昨早接受港台《星期六問責》訪問,被問到如何確保法援署委派的律師可保障受助人的權益。他稱法援署有準則,並會密切留意被委派的律師和大律師的表現,內部亦有評估,若某些律師表現欠佳,署方可能需要監察一段時間,其間不分配案件。
鄺寶昌被問法援受助人與代表律師之間需要互信,若受助人不信任和拒絕接受被委派的律師,法援署如何處理,而受助人最終「被迫」花錢請律師,又是否公平。他回應稱,法援案件是用公帑打官司,法援署有責任確保代表律師有經驗,可處理案件,認為此舉是保障申請人。他說:「等於看醫生一樣,如申請人需要一位腦科醫生,卻選了一位心臟科醫生,是否法援署都不理會?你選擇心臟科醫生就算了?」他認為這對申請人的利益沒有任何保障。
至於由政治立場不同的律師代表受助人,會否損害其利益,鄺說相信律師及大律師知道其責任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如果自覺不能好好代表當事人,就不會承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