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裁決意味「普通法煽動」適用國安罪 「範圍相當廣泛」 陳弘毅:在報章提港獨足以入罪
【明報專訊】首名國安法被告唐英傑昨被判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裁決符合立法原意,並指出裁決意味普通法下「煽動」概念可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形容應用範圍相當廣泛,毋須證明被告煽動特定對象,舉例指在報章提港獨足以入罪,又強調以言入罪非新事。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C. Davis)則對判辭隻字不提言論自由感驚訝,憂慮造成寒蟬效應。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出,法庭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可能涉及分裂國家意思,觀乎裁決,煽動分裂國家是否定罪視乎兩方面,第一是口號客觀上、即一般人理解是否構成分裂國家;第二是被告有否主觀意圖煽動。他說如法庭認為口號可構成分裂國家,但被告對口號有不同理解「未必入到罪」,惟唐英傑沒出庭辯解。陳指出,裁決將普通法與國安法結合,普通法下煽動概念可適用於國安法第21條即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形容「(煽動概念)應用範圍相當廣泛」;判辭指毋須證明被告煽動特定對象,如在報紙發文章、登廣告、發表演說,已可構成違法,也毋須證明有人受煽動而作某行為。他認為,如有人在報章提出港獨,足以入罪。
陳弘毅認為,立法原意包括禁提港獨言論,裁決符合立法原意。被問是否以言入罪,他強調非新事,現行刑事法例已有以言入罪,包括煽動、誹謗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重申單講口號不違法,要視乎有否觸犯條文的組織、策劃、實施等元素。
戴大為:令展示反政府口號視作煽動
法律學者戴大為接受本報專訪稱,各國牽涉國安法案件均有言論自由爭論,以平衡個人自由及國家安全,本案判辭隻字不提,亦未考慮被告能否使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變相令展示反對政府口號都可視作煽動分裂。他指出,煽動罪除須證明被告有鼓吹違法行為,亦須舉證行為很可能發生,被告言論又與行為有關。他稱難以認同本案僅考慮被告有鼓吹分裂意圖的做法。
戴:用字含糊 恐怖活動案缺恐懼元素
判辭又指唐英傑行為威嚇公眾,戴認為用字含糊,質疑判辭少提恐怖活動案件必要的恐懼元素,稱若缺恐懼元素,則與本案交替控罪危險駕駛無異。他認為個人行為即使涉暴力,亦不應動輒被視恐怖活動,及將公共秩序問題定義為危害國安。他又稱,在上訴庭或終審法院有裁決前,其他國安法案將以本案為案例,暫時大部分案件只涉危害國安言論,與本案涉及暴力性質不同,認為辯方可強調兩案差別,並以言論自由為抗辯。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