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自行抗辯 藏激光筆脫罪
【明報專訊】案發時17歲的男生,前年11.11「大三罷」當日涉在旺角管有激光筆,他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裁判官昨日裁決時稱,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激光筆正是當日從被告背包檢取的一支,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未證呈堂激光筆屬被告
被告彭裕謙(現年18歲,圖)沒有律師代表,早前親自以英語抗辯,他罪脫後表示「放鬆驉A係開心齔痕G」,又稱沒法律背景的他是透過自行修讀法律書籍學習抗辯。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稱,案發當日警方拘捕19人,共檢獲3支激光筆,只有一支與被告有關,該筆由檢取、送往化驗,至存放在證物室歷時數月,其間曾有11人經手,亦多次被提取。當日檢獲的3支激光筆與送往檢驗的為兩組不同的證物編號,惟本案無任何證人提及兩組編號的激光筆有何關係。
香官稱,證物房女警似乎弄錯交收證物的年份、助理文書主任就處理證物日期表達含糊等,均令控方舉證有不能解釋的瑕疵。本案發生於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於清晨攜帶涉案物品,見警車便低頭急步走是十分可疑,惟控方未能證明呈堂激光筆正是當日從被告背包檢取的一支,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00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