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外圍暴動案首判刑 兩青年囚32月 官:現場距離遠 不考慮理大內事情

[2021.06.18]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11月理工大學衝突,大批示威者於11月18日前往支援,兩名青年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向警方防線推進時被捕,兩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為首宗理大外圍暴動案判刑。法官李俊文指出,雖然當時理大內發生連串暴動,但本案發生地點與理大相距一段距離,他判刑時不會考慮理大內的事情,而兩人分別正面衝擊警方及管有懷疑汽油彈,角色不同但罪責分別不大,判處兩人各監禁32個月。

兩人認罪 官指事件規模細

被告為建築工人施英濠(24歲)及文員文自強(21歲),兩人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一帶參與暴動。法官李俊文判刑時引述首被告的求情稱,當日他在上班途中看到網上的虛假消息,誤信謠言以為警方和解放軍會攻入理大,一時衝動才到現場,再受現場高漲情緒影響,才會架設路障,一心只想保護他人,沒有傷人意圖。

李官表示,他接納本案為突發事件,且規模不大,只涉及約50人,過程只有20分鐘,亦沒有人受傷;而當時附近已因理大事件而封路,事件對公眾和交通滋擾不大。李官又引述2016年旺角大衝突的楊家倫案及鄧浩賢案,稱本案嚴重程度較該兩案輕。

對於兩被告的行為,李官稱首被告在人群前排被制服,被搜出刀和槌,但無證據顯示當時有人曾使用刀和槌,考慮到首被告為建築工人,接納物件為其工作的工具。至於次被告在逃跑時試圖棄置一枚懷疑汽油彈,雖無證據證明他參與擲汽油彈,但仍有使用風險。

首被告做地盤

官接納藏刀槌為工作

李官認為兩被告並非帶領和煽動者,雖然兩人角色不同,首被告正面衝擊警方防線,次被告則管有汽油彈,但罪責分別不大,會判處相同刑罰,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因兩被告無刑事紀錄、尚算年輕、有正當職業及家人支持,酌情再減刑兩個月,終判處兩人監禁32個月。

【案件編號:DCCC561/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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