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組織已明言集會取消 張達明:「個人身分」出席難證呼籲

[2021.06.05] 發表

【明報專訊】鄒幸彤被警方以《公安條例》17A(1)(d)條涉嫌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警方主要針對她在facebook上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文章,內文表示「以個人名義表示會去守32年的約定」、「沒有領袖牽頭,我們也能自動自發」。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干犯《條例》的人有多種呼籲方法,需視乎法庭如何理解;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如某人宣明以「個人身分」出席一個組織已明言不會舉行的集會,較難證明是呼籲。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於5月29日駁回支聯會就六四燭光集會被禁止的上訴,身為大律師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同日於facebook發文,指出支聯會無法以組織名義主辦維園悼念集會,「無法正式組織,我們便如水行動;沒有領袖牽頭,我們也能自動自發」,續稱自己會以「個人名義」,「以個人名義表示會去守32年的約定」,6月4日8時點起燭光。

湯家驊:有共識都構成呼籲

湯家驊舉例,「呼籲」有多種方法,毋須說明何時、何地,只要被呼籲的人明白,「有共識,都構成呼籲」,被問到早已聲明以個人名義出席集會可會免責, 湯稱法官會考慮該人行為及說話會引致的後果。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公安條例》規管多於50人集會,被告須要知道自己在叫人參與該受管制集會,又稱刑事罪行須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該某行動或說話的目的是呼籲參與。張表示,若一個組織已公開明言不會舉行集會,但某人說以「個人身分」去,較難證明是呼籲。張認為,現時香港政府「不是很尊重一個人和平集會自由,而是當你做一件事,我不滿意,便找法律條文可不可以拘捕、控告你」。

(32周年 六四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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