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明日大嶼」駁回 法官:未提證據違量入為出
【明報專訊】一名網媒女記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稱「明日大嶼」計劃違反《基本法》第107條中,政府財政須「量入為出」的原則,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政府推行「明日大嶼」的初步工程計劃。法庭昨頒下判辭稱,計劃規模大,當中的得益須長遠累計,女記者未能提出證據指政府違反量入為出,故此駁回申請,兼被視作濫用司法覆核程序而須付訟費。
官稱量入為出非一成不變 申請人須付訟費
申請人曹敏儀;答辯人特首林鄭月娥。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表示,《基本法》第107條只是概括性地定出港府應力求收支平衡及避免赤字,量入為出的原則並非政府在每個財政年度必須恪守、一成不變的原則,也不是要求在每個財政年度的總收入與總開支須完全相同,政府有時或需一段時間才能達至收支平衡。
周官續稱,「明日大嶼」規模大,不可能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完成整個項目,當中的收入和得益亦不可能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全數累算,因此在考慮政府有否遵守量入為出原則時,重點是要從長遠和整體角度考慮,惟申請方未能在此方面提出任何實質的證據。
對於衡量「明日大嶼」會否確實帶來盈利,周官稱,除計算成本和賣地收益,也應將其他附帶益處一併考慮,包括房屋供應、交通基建、就業機會等,然而這些應由政府考量。周官認為,申請方是藉茈誑蚑郇頨獺u明日大嶼」的價值,但這計劃是否值得推行,不應由法庭判斷,而觀乎申請方論據也不見有勝訴機會,故此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HCAL 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