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天王」取保密試題 判囚14月 上訴失敗 蕭源即時服刑
【明報專訊】「補習天王」蕭源在現代教育擔任中文科補習導師時,以手機取得中學文憑試保密試題,與兩名前主考員早前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分別判監8至14個月。蕭源與其中一名主考員就定罪和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昨駁回兩人定罪上訴;至於刑期上訴,高院裁定蕭源部分得直,但總刑期維持14個月監禁,蕭源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蕭志勇(又名蕭源,45歲)及考評局前主考員張國權(44歲),案發時分別為現代教育中文科導師和佛教沈香林紀念中學中文科教師,原審時分別被判囚14月及8月;張國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同被駁回。
就定罪上訴,辯方爭議案中主考員即張國權和同案另一被告吳宏樑是不是公職人員,他們充其量違反和考評局的保密合約責任,並非對公眾的責任。法官黃崇厚表示,兩人雖是考評局任用的獨立承辦者,職責是在主考時評分,但也負有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的責任,他們因職能優先得知試題和評分準則,有保密責任,該職責是重大公眾利益所在,其作為會使公眾對考評局及考試失信任,影響相關考試認受性。
辯方爭議非公職人員
主考上訴同被駁回
黃官表示,兩人泄露資料的行為,屬濫用權力、有違職責,他認同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對行為嚴重性的裁斷,案中亦有充分證據證明蕭源與兩人有協議串謀,裁定各人定罪是安全及穩妥,駁回蕭源及張國權的定罪上訴。
就刑期上訴,黃官認為因私利作出的行為影響公眾利益,判刑須具阻嚇,從事補習業的蕭源必在事件中獲實質利益。當時原審裁判官考慮到蕭源的背景及檢控延誤等因素,為首項控罪減刑,黃官認為次項控罪亦應獲刑期扣減,不過總刑期14個月沒明顯過重,故維持原有的總刑期,裁定蕭源刑期上訴部分得直。
至於張國權的刑期上訴,黃官說他雖無金錢得益,但沒有其參與便不能成事,由於案情嚴重加上他沒有悔意,駁回其上訴。
另外脫罪後不獲發還訟費的蕭妻蔡盈盈(又名蔡怡),就訟費命令上訴,高院裁定她得直,可獲原審訟費。
【案件編號:HCMA 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