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水案三判商作假欺詐罪脫 官:未能證兩被告知焊料規定

[2021.04.11] 發表
被告莫海光為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其公司負責元州h、清河h、牛頭角下h及石硤尾h等的水喉工程。(劉焌陶攝)
被告蕭健煌為琝Q工程公司負責人,其公司負責彩福h的水喉工程。他在2015年的調查委員會上供稱自己從不知道焊料可能含鉛。(劉焌陶攝)
揭發食水含鉛事件的民主黨黃碧雲批評,涉事的官員和承建商及分判商集體失職和卸責,反問誰為受害兒童問責。圖為受鉛水事件影響的啟晴h兒童,當年在街喉取水飲用。(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多個公共屋h2015年被揭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其後就此成立調查委員會,兩名在委員會聆訊上作證的三判商負責人涉謊稱從不知焊料含鉛及焊料規定,被控作假證供及欺詐承建商等共5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稱,負責接洽兩被告的二判合約經理,就曾否告知規定的證供與當年委員會聆訊有衝突,加上業界對焊料含鉛標準「各有各說」,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被告當時對焊料及規定的認知,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鉛水事件至今無人須負刑責

2015年有政黨發現啟晴h部分單位食水含鉛量超標,繼而揭發多條公共屋h均有此問題,政府隨後成立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翌年公布調查報告,直指含鉛焊料是導致公屋食水含鉛超標的直接成因,並狠批水務署、房委會、承建商等「集體失職」。本案為現時唯一涉及鉛水事件的刑事案件,兩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意味鉛水事件至今沒有任何人須承擔刑事責任。

脫罪兩被告為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莫海光是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永興)負責人,蕭健煌是恆利工程公司(恆利)負責人;兩公司均為三判,行內俗稱「三沙」。本案事件的總承建商為有利建築有限公司(有利),二判為明合有限公司(明合)。兩被告共被控兩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即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分別故意作虛假的關鍵陳述。莫海光另被控兩項欺詐罪,蕭健煌被控一項欺詐罪,分別指兩人於2008年8月至2012年7月,就元州h、彩福h等共6個屋h水喉工程欺詐有利建築有限公司。

暫委法官陳永豪在裁決中先點出,本案爭議在於兩被告當年在委員會的聆訊作供時,是否知悉焊料有含鉛和不含鉛之分別、相關水管工程只可用無鉛焊料,及焊料有特定規定及須經房署批准等;而本案的關鍵控方證人是前明合合約經理、水喉匠伍克明,他有份協助有利入標競投相關公屋項目、制訂明合和三沙之間的合約,及就焊料要求接洽兩被告。

陳官稱,伍克明在委員會聆訊上曾說,忘記曾否告訴兩被告要按房屋署規定使用不含鉛焊料,伍克明卻在本案作供時突然改稱有提醒兩被告,證供有明顯衝突,另被盤問事件細節時亦顯得「避重就輕」,認為他只為了「塑造出他或明合的竭力盡責及無辜」,遂不接納其證供。

指案件欠專家證人

焊料未必須呈房署 行內認知混亂

至於其他控方證人,陳官指他們的證供反映行內對如何斷定焊料是否含鉛沒有共識,形容是「各有各說,極之混亂」,加上欠缺專家證人下,連當年從事水喉工程的資深技工對焊料的認知也不能確認,遑論要推斷兩被告的認知。另即使控方指兩被告曾在地盤親自用焊料示範焊接,亦不能單憑兩人有接觸過焊料便得知是否含鉛,因焊料的包裝、單據文件等均沒有標明。

陳官另提及,證據顯示焊料樣本既非必須呈房署審批,更毋須由三判呈交,直指控方指稱「被告施工前要先提供合乎房屋署要求的焊料」的說法有誤,批評「控方的案情不單內含疑點,關鍵證人證供的質素亦令人擔憂」,無法印證兩被告是否有在委員會聆訊上說謊或隱瞞,故裁定兩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7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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