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華基督會爭辦學權 培英中學創校團體敗訴
【明報專訊】創立薄扶林培英中學及沙田培英中學的「香港培英中學」,2016年兩度入稟高等法院爭奪辦學權,指控中華基督教會拒轉移辦學團體身分,違反雙方2013年訂立的協議,要求法庭頒令中華基督教會履行協議。高院暫委法官文本立昨日頒下判辭,裁定中華基督教會沒有違約,香港培英中學敗訴,須支付大部分訟費。
指違轉移辦團協議 裁不成立
原告為香港培英中學;被告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原告先後創立位於薄扶林的培英中學以及沙田培英中學,分別在1957及1977年與被告達成協議,由被告擔任兩校的辦學團體。雙方於2013年達成協議,被告同意轉移辦學團體的身分予原告,但其後被告在一次特別大會上反對原告修改組織章程,並向教育局申請收回轉移申請。
判辭指出,原告提出被告3個違約行為,包括在原告的會議上反對修章,令轉移辦學團體一事未能繼續;向教育局收回轉移辦學團體申請;以及在無知會原告下,擅自申請成立兩間中學的法團校董會。
法官認為,3項指稱都不成立,第一,被告的代表在大會有表決權,有權反對修章;第二,因雙方爭議未完,被告先向教育局收回轉移辦學團體申請,做法合情合理;第三,成立法團校董會為《教育條例》的要求,有迫切性,加上成立法團校董會與轉換辦學團體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不會互相影響,最終裁定香港培英中學敗訴。
反訴駁回 官:協議仍有效
就被告反指原告在達成轉移協議後堅持修章及加入新要求,珙蠾b先,申請終止協議,法官表示被告的說法不成立,駁回其反訴申請,並重申2013年的協議仍然有效。
【案件編號:HCA1991、33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