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吳嘉玲案 指法庭無權裁國安法違憲 張達明:視「人大必合憲」 做法屬「接受現實」

[2021.02.10] 發表

【明報專訊】聆訊中雙方曾爭議法庭就《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有多大權限作出憲法上的覆核。終審法院在判辭引用「吳嘉玲案」指出,國安法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立法,本港法庭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違憲或無效,同時認為國安法已規定保護人權、自由和法治的價值。有法律學者認為終院今次直接視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必然合憲」,做法屬「接受現實」,「佢(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話係就係」。

終院指國安法已規定保護人權自由

終院在判辭指出,國安法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內,令其成為香港特區的法律。終院引用「吳嘉玲案」指出,基於上述立法過程,國安法不可因不符基本法或《人權法》而作覆核,法庭亦沒權力基於相關理據,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違憲或無效。

不過,終院同時引述國安法第4和5條指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時,應依法保護和尊重人權,以及言論、新聞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而針對危害國安罪行執法時,亦應堅持法治原則,認為相關條文對國安法的詮釋,尤其本案所涉的第42(2)條至為重要,「絕非是說人權、自由和法治價值並不適用」。

張:若「人大按基本法行事」才無權挑戰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終院當年在「吳嘉玲案」裁定若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行事,法庭便無權質疑或挑戰其決定,惟事後對何謂「按基本法行事」仍未有定論,認為終院今次直接視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必然合憲」,做法屬「接受現實」。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說,終院原本在「吳嘉玲案」中「留下一條尾巴」,未有點名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立法與基本法相違背時如何處理,而國安法在保釋、陪審團制度等範疇已經與本港普通法制截然不同、「恍如平行時空」,令法治環境大倒退。

至於國安法條文日後能否受司法覆核挑戰,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和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均認為,國安法條文的合憲性雖不能受司法覆核挑戰,但當條文在執行方面出現違反基本權利時,仍可按現有制度提出覆核。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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