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涉國安罪行截聽 受國安委監督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表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處國安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時,要嚴格按照《港區國安法》第43條訂明的細則進行。他說,制定細則時已充分考慮到一般截取通訊的必要和相稱性,而且警方採取行動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並稱有關監督謹慎。他否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國安法實施後形同虛設。
鄭松泰質疑截聽條例虛設 變特首個人權力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2019年周年報告。熱血公民鄭松泰稱,專員在月初記者會已表示無權監察或檢討有關國安處的截取通訊行為,質疑國安法實施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形同虛設,甚至已「廢武功」。鄭松泰並稱,警方國安處的截聽行動由特首授權,但外界無法知道特首基於什麼原則作決定,他質疑會否成為特首的個人權力,令警方可隨時截取任何人或公司機構的資料。
李:國安法細則有嚴格規定
李家超反駁鄭松泰說法不符事實,稱關於國安罪行的監察機制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機制並行。他說,警務處國安處履行職責時,亦是嚴格按照國安法第43條的細則,細則要求的運作情G、驗證標準等都要嚴格執行。他並謂,對於警方由截聽所得的成果如何處理、何時銷牷A情G有變要即時匯報,批准行動時定下的嚴格條件必須遵從,這些都是有嚴格規定,而行動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
另外,建制派謝偉銓關注若個案涉及客戶與律師的法律專業保密權溝通,會否令執法機關調查及蒐證的難度加大,並不點名稱警方前日拘捕的11人,包括律師黃國桐。李家超說,執法機關如相信要截聽的案件可能涉法律專業保密權,申請截聽時要向小組法官匯報,由法官決定是否授權批准,亦可能有附加條件。他強調,如果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人士是涉嫌犯法的目標人物,法律條文容許截取通訊行動進行,但同樣須向法官呈報並獲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