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可提議如何判刑 律政司要求檢視做法
【明報專訊】律政司昨就一宗涉反修例運動的刑期覆核案件,稱控方不可用訟辯方式爭取特定判刑的做法已沿用多年,要求上訴庭考慮檢視有關做法。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明,有關情G可構成潛在影響很大,當中涉公眾利益,不宜在本案處理此議題。
官:潛在影響大 本案不處理
律政司一方昨提出,控方按30年前上訴庭訂下案例的原則,除非獲主審法官要求協助,控方在案件進入判刑階段時,不可透過訟辯方式爭取重判被告或提議特定判刑,以影響法庭判刑決定;控方只可呈交上訴庭已訂下的量刑指引。律政司又指,有關原則已沿用多年,認為法庭可考慮作檢視。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根據《普通法》原則,控方秉行公義的角色,確保定罪的程序公正,檢控人員不應爭取某種判刑,有關原則亦獲上訴庭確立。潘官認為,此爭議可構成潛在影響很大,不宜在本案處理此議題。
擲燃彈男生原判感化須還押 上訴庭稱原審原則出錯
至於本案涉及警方前年11月圍堵理工大學期間,15歲男學生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投擲一枚汽油彈,損狺@單位的窗戶及外牆。他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原審裁判官何俊堯鑑於他患亞氏保加症、案發年紀輕等因素,判他服3年感化令,為感化令最長可判年期。
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並指原審裁判官未有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報告,更在得悉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須將被告還押後便作罷,認為裁判官有既定立場,沒考慮判處扣留式刑罰。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原則出錯、刑罰明顯過輕,下令還押男學生至下月4日,其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編號:CAAR1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