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3讀通過 調戲猥褻同性可罰6000新台幣
[2020.12.30] 發表
【明報專訊】台灣的立法院周二(29日)3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原本規定調戲異性者裁罰6,000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鍰,修法後將條文中的「異性」改為「他人」,等同裁罰對象包括調戲同性在內。
鑑於同性猥褻事件近年日益增加,但現行法令僅針對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對他們處以罰鍰,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案件。立院故為此修法,主要是將現行條例法律效力擴闊至同性。
據立法說明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
但實際上,相關猥褻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因此裁罰對象不應只限於調戲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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