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法裁合憲:應對危急 政府需擁彈性權力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就《緊急情G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合憲的裁決,認為《基本法》本身已賦予行政機關部分立法權力,政府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G時,亦應擁有寬廣和彈性的權力,又認為基本法、立法會、法庭以至緊急法本身亦足以從中作出制約。
稱基本法司法覆核立會可制約
終審法院引述基本法第56(2)、62(5)和73(1)條指出,雖然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但政府同樣有權擬定和提出附屬法例,故本案重點在於,政府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根據緊急法獲立法會賦權訂定《禁蒙面法》。
終院認為,政府制定附屬法例確有一定限制,但當政府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G時,立法會有需要賦予政府寬廣和彈性的立法權力,「緊急」或「危害公安」本身亦難被詳盡定義,否則政府或會面對束手無策的處境。至於緊急法容許政府處以最高刑罰,終院同樣認為有關做法旨在賦予政府最大程度的彈性。
終院指出,緊急法本身已要求政府真誠和合理地基於「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G制定規例;法庭會透過司法覆核的機制作出審視;立法會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改或否決規例;規例亦必須履行基本法中,對市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以及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認為有關權力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指人大沒聲明違基本法
就民主派一方質疑,行會可以基於保密原則拒絕向法庭交代立例原因,終院表明不接受有關說法,認為觀乎本案情G,特首已焦急地向大眾和立法會交代箇中原因。
終院另形容,緊急法已立法近一世紀,甚至在回歸前經歷兩次憲制挑戰,人大常委會沒聲明緊急法有違基本法,認為緊急法與回歸後的憲制秩序並無不相容之處。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