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虐翁判囚 官斥無監察便不忠誠 「幸閉路電視忠誠工作」 監禁17至32月
【明報專訊】3名警員去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虐打被捕的六旬醉翁,包括多次掌摑、以手及警棍襲擊他下體等,3人因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昨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17至32個月。官斥3人無人監察下便不忠誠地履行警員職責,行為有損警隊及香港國際聲譽,亦動搖了所有人對警方以至法治的信任,幸好閉路電視「忠誠工作」,才可將3人繩之於法。
林卓廷:事主一家從無收警道歉信
判刑後,事主鍾子華(現年63歲)兩名兒子透過民主黨林卓廷表示,法庭判刑無法彌補事件對其父的心理創傷,其父至今仍須接受心理治療,會繼續向警方民事索償。林卓廷表示,事主一家從無收到警隊或3名被告的道歉信。
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和林易昇(31歲),2018年6月25及26日案發時,首兩被告為軍裝警員;第三被告則為偵緝警員,並於案發後,即2018年8月離開警隊。
斥長虐惡毒 警應抑遏憤怒保持專業
法官陳仲衡昨判刑時明言必須考慮5個因素,包括:
1. 案發時3名被告均為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負責維護法紀、打擊罪案及保護巿民免受不合法暴力;
2. 事發「紊亂病人休息室」7A房對事主鍾子華來說是安全地方,卻受到首兩被告虐打,在場的第三被告視若無睹;
3. 虐打時間長、毆打方式惡毒和令人震驚;
4. 3人不當行為嚴重損害香港警隊聲譽;
5. 事主受到莫大痛楚,甚至令事主想自殺及患上適應障礙。
對於辯方求情時解釋,因首被告當日被事主踢到,但從上司得知警方不會向事主採取行動,才私下報復。陳官反駁,這並非惡毒、持續地虐待事主的藉口,強調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若行私刑必須被制止;就算首被告因上司的決定而憤憤不平,亦應抑遏憤怒及保持專業。
至於次被告稱因與首被告友好,在被觸怒下犯事。陳官表示,次被告不是「好同袍」,最終兩人都要坐囚,更稱若次被告是好同袍,理應用盡方法阻止首被告襲擊事主,但他只是「火上加油」。
批「唯一救命草」袖手冷酷無情
陳官亦不認同第三被告剛升職、經驗不足下犯案的辯解;又稱他當時是事主「唯一的救命草」,卻選擇袖手旁觀,「冷酷無情地從邪惡的現場一走了之」。陳官認為,警方「團隊精神」與警員職守沒有牴觸,如若第三被告當時忠誠地履行職責,首兩名被告及事主均「早已獲救贖」。
陳官表示,案件遺憾之處是當無人監察下,3名被告便不履行警察職務,所幸本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相關警員的行為遭閉路電視拍下。
陳官決定3人必須判處即時監禁,首、次被告罪責相同,但次被告曾受網上「起底」影響,可獲額外減刑一個月,故判處首被告監禁32個月、次被告31個月;第三被告沒參與襲擊,罪責比兩人輕,又因沒有案底獲減刑一個月,判囚17個月。
【案件編號:DCCC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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