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衣男拒捕定罪上訴 稱警用非法武力
【明報專訊】去年9月15日北角衝突,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青年涉持自拍鋁棒襲擊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及後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10個月,昨日在高等法院就拒捕定罪提出上訴。上訴方稱,警員當時揮棍打頭致上訴人後腦有裂傷,使用了非法武力,質疑原審裁判官在沒有證據基礎下猜測傷勢由他自己造成。法官押後頒布裁決。
質疑原審官猜測傷勢被告造成
上訴人為19歲的陳以晉,他早前承認襲擊督察馬智聖及管有一支伸縮鋁棒,但否認抗拒警員莫淯麟,受審後於今年6月底被裁定罪成。其代表律師透露,陳將於12月31日刑滿出獄。
上訴方表示,片段顯示警員在制服陳以晉時將他摔到在地上,陳未倒地前頭部已流血,但4名警員的證供均沒有提及曾經襲擊陳的頭部,亦未能解釋陳以晉的後腦傷勢,而原審裁判官認為傷勢是由於陳頑強反抗,在混亂中自己造成。
上訴方指出,醫療報告稱陳後腦有線性裂傷,該傷勢與警棍造成的傷勢琣X,顯示警員作供不誠實,使用了非法武力揮棍打頭,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傷勢會否影響警員的誠信,只稱陳的傷勢是自己造成,該結論是純屬猜測,並非基於證據,令定罪不穩妥。
控方:沒專家證傷勢如何造成
控方回應稱,無法確認上訴人在哪一個階段受傷,反指辯方在審訊中從未指出陳有被警棍襲擊,亦沒有專家證供證明傷勢如何造成。
【案件編號:HCMA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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