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收樓放火燒屋 無業漢拒上庭囚6年
【明報專訊】六旬無業漢10年來無交管理費,兩年前遭執達吏登門收樓時,劈石油氣罐縱火燒屋,以圖「一鑊熟」,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案件昨日判刑時無業漢拒絕出庭,高院法官黃崇厚在他缺席下判他監禁6年,並斥責被告自私、行為令人髮指,在民居中縱火妄顧他人安全,又危害執法人員生命,沒有減刑理由。
控罪指被告馬鎮青(62歲)於2018年7月27日,在將軍澳康盛花園第4座31樓K室,無合理辯解用火損壞單位,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一直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在案件審訊期間雖被押解到法院,但一直拒絕出庭。法庭發出強制出庭命令,懲教署職員曾多次執行強制令,被告卻多次擺出雙手交叉手勢拒絕出庭。黃官接納懲教署職員說法,指被告有意識自主地無故不出庭,放棄減刑求情,並在被告缺席下判刑。
被告有人格障礙 官斥行為自私
法官黃崇厚引述被告精神及心理報告指出,被告沒有患上精神病,但有人格障礙,不懂與人建立關係,常稱遭人陷害。被告曾領取綜援,但因社會福利署無為他辦理自動轉帳繳交管理費,認為他所欠交的6萬元管理費,應由社署負責。
黃官續說,被告事發時有預謀犯案,在住所藏有約50罐石油氣罐及2支天拿水。被告聲稱打算自殺,卻從窗戶爬水喉逃離現場,自殺之說令人懷疑。黃官斥被告罪行令人髮指,尤其他的行為針對執法人員,而案發地點為民居,罔顧他人安全,立心不良。
【案件編號:HCCC 7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