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後設檢討委會 建議無下文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昨表明任內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8條,競選承諾胎死腹中。條例爭議歷經多屆政府,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更曾建議設獨立委員會,考慮並決定是否批准特首索取、接受利益,惟至今沒有落實。
21年前提質詢 劉慧卿:難接受
翻查資料,1999年時任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已在立法會提出書面質詢,問及特首是否受《條例》規管;時任政務司長陳方安生稱,特首並非《條例》訂明的「政府人員」或「公職人員」,不受有關條文規管。劉慧卿接受本報查詢稱,提出質詢至今逾20年,社會亦認為修訂非常恰當,對政府做法感「好難接受」。
立法會2007年曾通過修訂《條例》,將第4、5、10條適用於特首,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稱,因《條例》第3條列明索取或接受利益需尋求特首許可,特首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涵蓋特首存在結構困難;又稱《條例》第8(1)條如適用於特首,會令與政府部門有往來的人,即使無賄賂意圖,只要向特首致送禮物或紀念品便觸犯法例。唐英年當時表示,曾考慮是否應就此設獨立機構,但認為不恰當。
前特首曾蔭權捲入涉貪風波後,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李國能任主席,委員會報告表明,特首不應凌駕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公務員的法律之上,建議設委員會考慮並決定是否批准特首索取及接受利益,一旦未獲許可,最高監禁1年、罰款10萬。但報告建議至今仍未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