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證收報酬 上門煮食監管難
【明報專訊】疫情下有餐廳以提供「廚師到會」服務作招徠,廚師會帶備食材、廚具、餐具等到顧客家中準備菜式。法例現時禁止任何人為經營食物業在住用處所內配製食物,有業界人士及大律師均指「廚師到會」違法,但執法上有困難,難以監管及檢控。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經營食物業在住用處所內配製食物,「配製」指包括製造食物及任何烹煮方式或其他處理或配製食物方法,以供出售。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無論有否持食肆牌照,廚師收費上門為顧客提供煮食服務是違反法例,但實際上難以規管此類服務,因無法證明廚師是在持牌食肆或食物製造廠,抑或是在顧客住所配製食物。另外,執法人員難以證明廚師以煮食服務換取報酬,例如廚師可聲稱與顧客是朋友關係,雙方之間並無商業活動。
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稱,法例規定餐廳不能在顧客家中提供煮食服務相當合理,因條例是為確保煮食環境符合衛生標準;疫情下有餐廳提供廚師到會服務,林認為是情有可原,因餐廳生存不到便面臨結業。林瑞華亦認為執法有困難,如廚師可辯稱只是運送食材、沒有收取報酬為顧客煮食,加上廚師到會的本地市場不大,他認為並無急切需要修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