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追7000萬佣金 周星馳方:允分錢僅情話
【明報專訊】影星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于入稟要求周賠償逾7000萬元投資佣金,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于文鳳一方稱,兩人除是戀人,于更是周的商業及生意伙伴,周曾口頭協議將投資利潤10%作佣金分給于。周星馳一方稱兩人僅是戀人,否認「佣金」之說,強調有關聲稱只是情話,沒有法律效力,又批評于如「採摘櫻桃」避害就利,只提利潤,令周投資失利至少1300萬元卻「扮睇唔到」。
原告于文鳳由前律政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被告周星馳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據庭上證供,于文鳳主要追索周星馳數個投資項目利潤10%佣金,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大埔豪宅「比華利山」3個單位連5個車位,以及周旗下投資基金等項目,佣金涉款逾7000萬元。
于方:二人除戀人 亦是商業伙伴
袁國強陳辭稱,于文鳳出身名門望族,其父為「香港建設」創辦人兼前主席于鏡波,她在美國大學畢業後回港,先後在交易所及其兄創立的證券公司工作,亦不時與父親討論物業買賣,故對投資有專業認識,更曾介紹律師予周成立兩個信託基金。袁續稱,于及周1997年成為情侶後,于在周建議下辭去工作,全職受薪成為周的投資顧問,月薪曾達5.9萬元。據周星馳姊姊周文姬的供辭,周星馳甚少向外透露私生活,但就經常與于「睇樓」,于更是周當時最信任的對象。
于文鳳一方形容,周于兩人除是戀人,同時是商業伙伴,兩人於2002年聖誕節達成口頭協議,周要將于推薦他投資項目的利潤,抽取10%作佣金贈予于。
周星馳一方則指出,兩人拍拖13年,承認周2002年某夜與于在山頂大宅共晉晚餐後,在陽台愉快地觀賞維港景色時,曾答應于會將投資獲利10%贈予她,但堅稱是男女拍拖時愉快下說出的情話,並無法律效力。
周方:于只提利潤 不提失利1300萬
周一方又揭露,于文鳳曾用周的錢投資失利至少1300萬元,形容于猶如「採摘櫻桃」(cherry-picking),對周損失的款項「扮睇唔到」。周一方形容,周給予資金于文鳳投資,如「xx給錢孫兒打麻將」,全出自愛意,毫無商業目的。周又表示十分寵愛于,曾安排意大利設計師19次來港,花費4000多萬元裝修天比高,兩人分手後依然允許于及于母住在天比高。
周星馳一方否認兩人屬商業伙伴,強調曾度過開心日子,關係如大部分男女,當女方嚷荂u要這個、要那個」時,男方都會唯諾答允,但不代表男方所答允的均有法律效力。案件今續,據悉于周兩人均會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HCA 1584/12、12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