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拍裙底倡最高囚兩年 團體嫌輕
【明報專訊】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日起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建議制訂的「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最高刑罰監禁2年,與現行的遊蕩罪最高刑罰相同。有關注團體及議員指出,法改會針對「性露體」建議為最高囚5年,認為應一併提高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的最高刑罰,以加強阻嚇。
另外,法改會建議將強姦罪重新命名為「未經同意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擴大涵蓋至未經同意的肛交及口交,建議最高刑罰與強姦罪的終身監禁看齊(見表)。
張達明:昔控「不誠實用電腦」
亦囚不到兩年
現行法例未有針對窺淫及偷拍裙底的性罪行,過去用以檢控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去年被終審法院裁定不適用。法改會建議立法補隙,保安局今年7月亦諮詢公眾,當中建議新設窺淫、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罪,局方建議最高監禁5年,法改會則建議兩年。被問到這兩項新罪行建議最高刑罰與遊蕩罪同為兩年,會否不夠阻嚇力,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稱,過去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控,罪成刑罰也不到兩年。
諮詢文件指出,小組委員會知悉保安局建議新訂罪行的建議刑罰為5年,與該會建議有別,委員會認為,法改會諮詢包括其他性罪行的建議刑罰,如能整體考慮所收到的所有回應後才就最終建議得出看法,會有所裨益,故繼續諮詢。
保安局稱,今年7至10月諮詢期內收到約200份意見書,大致支持立法。局方正研究及分析意見,並已啟動有關法例草擬工作,稍後會向立法會匯報,目標於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另外,法改會針對「性露體」新訂罪行,建議最高監禁5年,較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分)罪最高囚6個月高。
保安局原倡5年 議員促增刑期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法改會諮詢與保安局早前諮詢有重疊,保安局建議窺淫、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最高監禁5年,但法改會建議兩年,相差甚遠。協會續稱,法改會建議新訂的「性露體」罪亦沒涉及觸碰,而最高監禁5年,認為偷窺、偷拍刑罰需一致地提高以加強阻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亦稱,法改會建議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的最高刑罰僅兩年,未充分考慮罪行在本港發生的普遍與嚴重程度,建議提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