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案 警認證物帽非被告所戴

[2020.11.10] 發表
警長馬國樺昨日兩度步出法庭時,均向記者舉起電話,並將鏡頭位置對茼h名記者臉部,直至記者離開才放下電話離去。(袁永霖攝)

【明報專訊】去年9月8日有市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其間21歲男生涉嫌在中環港鐵站內兩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拘捕被告的警長稱,憑裝束辨認被告,但承認記錯被告當日所戴帽子的款式,現為證物的帽亦非當日被告戴茠煽U。

稱親手除下 睇辯方片段後改口

被告沈聞一(21歲)報稱學生,否認去年9月8日在港鐵中環站近K出口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拘捕被告的警長馬國樺供稱,當日下午3時許,有人破壞中環港鐵站K出口附近的閘機及售票機,他與隊員奉命到場設防線。其間,他看到有一束綠色光線射向警方,隨後發現是戴茼L有白字「WILLS」鴨嘴帽、用灰色頸巾蒙面的被告手持雷射筆所為,遂警告被告。馬稱被告當時有垂下雷射筆,但不久又再用以照射警員,因此衝出防線拘捕被告,被告一度反抗。

馬另表示,因被告案發時蒙面,他是以裝束來辯認被告,並稱從被告頭上除下現為證物的鴨嘴帽,親手交給另一警員。辯方盤問時,向馬播放影片,指出被告當時並非戴茼P一頂鴨嘴帽;馬隨即承認錄口供時只靠事發時數秒的記憶,「我係記錯鷩僑U鼢y述」。

不記得證物帽從何來

至於現為證物的帽從何來,馬說「我真係唔記得」,但承認並非親手從被告頭上除下該帽,而是為被告上手銬後,因記得被告有戴帽,便誤以為現為證物的帽屬於被告。

堅稱被告有反抗 認口供無提

辯方另指出,馬從沒在口供或記事冊提及被告曾反抗,馬表示「我唔記得」、「你話冇,咁我咪話係囉」。但馬隨後澄清是指同意被告反抗一事沒在口供提及,但不同意被告無反抗。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293/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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