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樽未中人尋不到證物 15歲少年擾亂秩序罪成
【明報專訊】去年11月2日晚上旺角有警民衝突,15歲少年被指向警察防線擲水樽,他否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受審,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彭亮廷信納警員證供,稱警員事後找不到涉事水樽並非疑點,不會令其證供變得不可信,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等5份報告,被告須還押壁屋至下月20日判刑。
彭官信納警員證供 稱找不到水樽非疑點
現年16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D3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擲膠水樽。他昨在父親陪同下出庭。
彭官裁決指,該案只涉及拘捕被告的警署警長證供,認為警長作供清晰、自然、沒有遲疑,能清楚辨認出被告。對於警長事後在現場未能找到涉事水樽,彭官稱「有可能現場有人故意收起,或被人有意無意踢走到遠處」,認為證供不因找不到水樽而變得不可信。
辯方求情稱,被告就讀英文中學,校長稱他有禮、善良,關心社會。辯方又呈上父親的求情信,惟彭官指父親在信中說「兒子當日誤闖危險路段,一時受驚找不到回家路線才被捕」,質疑「咁咪即係冇悔意?爸爸都覺得佢做得畬矷H」強調被告行為挑戰法治,會考慮拘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WKCC70000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