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男少女救理大判保護令 律政司指原審錯 覆核促判監

[2020.10.31] 發表

【明報專訊】去年11月18日,兩名14歲少男少女涉在佐敦參與「圍魏救趙」行動,營救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兩人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毋須留案底。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案件昨在高院審理,並以案情嚴重,建議將被告即時收監。法官聽畢陳辭,認同原審裁判官犯錯,因此接納覆核申請,並下令兩被告須留案底。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服告。

上訴庭認同原審犯錯 兩被告須留案底

兩名被告報稱學生,案發時均是14歲,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庭認罪,裁判官何俊堯判兩人接受兒童保護令12個月。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表示,原審裁判官形容兩名被告在示威的角色「較被動」,但兩人在警方防線前排逗留逾一小時,明顯積極參與其中。

律政司在庭上播放數段新聞片段,顯示當日下午近3時,數十名黑衣示威者在佐敦勞資審裁處外堵路聚集。律政司表示,男被告當時以面巾蒙面,並一度向後排的示威者打手勢,反映他有份領導示威;至於女被告戴有「豬嘴」及曾持傘遮掩別人設置路障,兩人的身分都不是普通示威者。

律政司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基於錯誤觀察判處兒童保護令,加上示威者當時向警方防線投擲至少39枚汽油彈,屬於大規模暴力事件,原審判刑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建議上訴庭改判以短期監禁。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向律政司表示,法庭量刑需要平衡阻嚇效果以及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反問拘禁式刑罰是否唯一選項。律政司重申案情嚴重,比起2014年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暴力程度更高,符合即時監禁的條件,不過如果上訴庭認為不合適,可以考慮更生中心等拘禁式刑罰。

代表兩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馬維騉表示,兩人年紀尚輕,一旦留有案底會影響前途,例如無法考取專業資格,希望法庭為其福祉虓Q。他們又稱,男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女被告患抑鬱症,兩人已明白犯案的嚴重性,需要社會的關心及保護。

【案件編號:CAAR3/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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