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彈擲警署 控較嚴重罪名 法官質疑沒證據 不認同「咁檢控」
【明報專訊】21歲玻璃幕牆工人與17歲學生涉於去年10月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後被捕,工人昨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法官質疑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殺警,卻控以性質較嚴重的控罪,後因辯方同意被告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而作罷,但表示自己「唔認為咁檢控係琚v。
工人認罪 另一被告「12港人」之一
被告林小雄(21歲)承認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和其他身分不詳者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狻庢l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另一名被告黃臨福(17歲)早前缺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及後因涉潛逃,與另外11名港人被扣留在深圳鹽田公安分局。
法官郭啟安指出,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案情,被告與黃臨福的客觀行為只是一同縱火,控方未有證據證明二人有相同意圖,透過投擲汽油彈殺害警員,「同^食飯各自修行」,質疑控方應否視二人必定「蛇鼠一窩」,同樣控告被告較嚴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
指潛逃被告意圖殺警
控方:二人應共同負責
控方回應稱,黃臨福曾向他人透露殺警的意圖,認為二人需承擔共同罪責,郭官質疑被告未必知情,「你](控方)調查時有問過佢?精明巀筏調查時,有叫被告睇鱒hatsApp?」
控方修訂案情辯方同意
控方最終修訂案情,形容警署當日有人辦公,亦有警員在側門戒備,被告的行為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危害,足證本案的檢控基礎,辯方亦同意有關修訂。郭官回應稱,既然辯方同意「咁我冇說話好講」,但「唔認為咁檢控係琚v。
郭官又表示,當案情存在兩種可能出現的情G,控方應選擇較有利被告的情G,「諗洐曮Y一本經書讀到老,諗埋法官立場」。案件押後至下周四求情,被告繼續保釋。
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晚上,一群黑衣蒙面人向旺角警署投擲多枚汽油彈,警方後來加緊巡邏。至翌日凌晨約1時,被告與黃臨福手持汽油彈走向警署,其間有警員沿途監視二人。二人向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後奔跑,最終被警員截停,被告在警誡下稱,「阿sir,我知錯啦,我承認我有掟汽油彈,我冇諗過咁嚴重謘v。
被告其後在警誡下稱,有人曾致電他,聲稱持有其女友的裸照,要求被告替他做事。被告後來與4名蒙面男子碰面後,應對方要求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件編號:DCCC33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