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反駁區院 黑衣人藏六角匙裁罪成
【明報專訊】網民去年11月發起「大三罷」行動,示威者晚上在青衣堵路時遭防暴警追捕,18歲城大男生涉藏有六角匙被捕。對於辯方引用區院於上環衝突案認為集結示威者沒指定樣式制服的裁決,本案裁判官昨反駁,稱區院裁決「發人深省」,質疑被告當日的黑衣打扮並非巧合,當時與其他示威者屬團伙,裁定他各一項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和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
區院法官:示威者沒特定樣式制服
裁判官:打扮非巧合 黑衣屬團伙
被告陳東成(18歲)早前否認於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擔杆山交通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在公眾地方堵路,還押至下月6日判刑,其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裁判官彭亮廷表示,雖然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承認遺漏部分拘捕過程,但制服過程非本案關鍵,裁定警員證供可靠。彭官亦接納警員說法,稱因被告不斷掙扎才將之壓在地上制服,而令被告受傷,並裁定警員做法不構成使用非法暴力。
裁非警暴 官:被告掙扎才被壓地制服受傷
就辯方指出被告住所在案發現場附近,當時「純粹路過」,彭官認為說法未經過盤問測試,雖然防暴警員未曾目睹被告手持雜物,或將雜物丟在路上,惟警員同時目睹他混在10多名示威者中,認為警員當時必然因此追捕。
對於辯方陳辭時援引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就上環衝突案的判辭,彭官形容該判辭提及集結示威者不屬某一社團或組織,沒指定樣式制服和裝備的裁決「發人深省」,質疑本案被告當日作黑衣打扮並非巧合,裁定他和其他示威者屬團伙,在涉案地點堵路。
彭官又稱,警員從被告褲袋搜出六角匙,質疑被告刻意將六角匙藏在伸手可及之處,加上被告帶備縮骨遮、穿黑衣和戴口罩的打扮,裁定他當日有備而來,意圖管有六角匙作傷人用途,裁定被告兩罪名罪成。
【案件編號:WKCC1162/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