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煙霧餅公大生上訴 終院駁回 官:爆炸品涵義 兩例相同
【明報專訊】警方2015年在金鐘截查一名公開大學男生,在其背包搜出16個共重1公斤的「煙霧餅」,他被裁定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男生5年來一直尋求上訴,稱控方擅自拓闊定義,將《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不當套用至《刑事罪行條例》。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日頒下判辭,一致裁定由於「爆炸品」於兩例涵義相同,煙霧餅在兩例下都算爆炸品,駁回上訴。
2015年控管爆炸品 囚3月再上訴
上訴人關迦曦2016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裁決,向高院尋求上訴失敗,須即時入獄,服刑後向終院上訴,亦遭駁回。
上訴方主要爭議,控方利用懲罰性較重的《刑事罪行條例》檢控,但該例沒有界定「爆炸品」;控方為使上訴人入罪,不惜擅自「拓闊定義」,將另一法例《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即「任何為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作檢控基礎。
控方用《刑罪條例》檢控
男生稱不當套用《危險品條例》
終院常任法官張舉能親撰判辭提及,《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均朝蚚似的方向處理同一事項,並構成一套完整法則的不同部分,字詞的使用亦是一致,即「爆炸品」一詞在兩條法例中涵義相同,故駁回上訴。
資料顯示,有涉反條例案件的被捕者亦被控管有「煙霧餅」或「煙霧彈」。當中起重機司機盧俊希(23歲)被指去年8月在天水圍寓所管有逾30枚「煙霧彈」,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製造炸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3罪。盧一方庭上曾稱,須等終院今次對「煙霧餅」法律爭議的判決才可答辯,案件排期至8月4日在區院再訊。
另外,19歲副學士學生鄺偉邦去年12月被搜出在迷你倉管有10個煙霧餅,案件排期至7月30日再訊。
【案件編號:FACC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