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細則符合人權標準 張達明:基本上無王管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43條的警方執行「實施細則」已生效,毋須立法會審批程序,政府已訂明違者受到的刑罰條款。按照細則,警方可以在無手令情G下入屋搜證,又授權警方在「特殊情G」下秘密監察律師見疑犯、監察新聞採訪,做法與現行法例不同(見表)。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表示,細則符合香港法律內保障人權的標準,又稱部分措施是現有法律的做法。不過,有律師認為,法例條文未有界定何謂緊急情G,而法律學者張達明則稱細則授予執法機關極大權力,「基本上係無王管」。
法政匯思:無定義「緊急情G」易濫權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出席立法會委員會聯席會議時表示,細則有7項措施,當中4個是現有法律的做法,3個有一些改動。法政匯思成員、執業律師黃鶴鳴表示,實施細則列明警方緊急情G下可以無手令入屋搜證,原本是出於其他條文如《進出口條例》;港區國安法引入類似條文,最大問題是未有為緊急或特殊情G定義,容易造成警方濫權。
黃鶴鳴說實施細則「寫得好求其」,例如《防止賄賂條例》條文有機制讓受調查人申請取回旅遊證件,「各種證件種類都有詳細列明」,但港區國安法只表示可以申請,詳情欠奉。
張達明:表面似現行條文 關鍵細節有改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出席電台節目時亦表示,細則部分條文表面與現行法律條文差不多,但在關鍵細節上有改動,例如截取通訊由法庭把關,細則改為由特首批准。張達明又說,國安法實施細則內容完全偏離香港基本人權保障和立法程序規定,反映香港和內地在處理問題上已無分別。
李家超:緊急指或遭疰珘疇ヶk走
民主派與建制派議員均對港區國安法下警方執法準則表示關注。勞工界潘兆平昨日詢問官員,警方在什麼「緊急情G」下可在無手令下入屋搜證,李家超解釋「緊急情G」是指申請手令所導致的延誤,會令有關證據被珝嚏A或疑犯已逃走。
至於警方在什麼情G下毋須特首授權,可由警方高層授權監察,李家超表示,特首可指定首長級人員授權第2類監察,即在公眾地方、不是干擾運輸工具等情G,他舉例,在街上秘密監察屬入侵性較低的行動,強調授權的標準是對人權和執法間取得平衡。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