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權力擴 法政匯思:不符基本法分權設計

[2020.07.02] 發表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賦予特首多項權力,部分權力較《基本法》賦予特首的權力更大、制衡更小,而中央亦可透過駐港國安公署參與任命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的決定。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認為,國安法下特首權力擴大,其領導的國安委員會超然於法律,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亦不符《基本法》設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說,要集中力量應對國家安全,不能分散權力。

特首將任國安委員會主席,委員會工作信息不公開,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涉及國安的撥款和人員編制不受現行法律限制。特首在執法、檢控、司法各項程序的權力都有增加,例如任命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部門的負責人、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批准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對懷疑危害國安者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

稱國安委超然法律 違平等原則

至於中央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管轄,按內地法律行事;特首任命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部門的負責人,都要諮詢公署意見。

李安然稱,國安法令特首領導的國安委員會超然於法律,由特首指定法官等,亦不符司法獨立、檢控獨立。將權力集中在特首,亦不符《基本法》中各機關制衡、分權的設計。

實政圓桌田北辰認為,由特首批准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是倒退。他強調支持國安法,但認為賦予特首此權力,與國家安全是兩碼事,條文完全沒解釋為何要讓特首有此權力。

劉兆佳:應對國安須集權

劉兆佳認為,要維護國家安全,一定要集中力量,不能分散權力,故國安法不會令不同機構互相制衡,否則會令政府不能快速處理國安威脅。他又認為,國安或涉外交、國家機密等,權力應集中於特首,亦體現香港行政主導。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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