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無罪假定原則 維護《公民權利公約》自由
【明報專訊】就「港區國安法」的法律草案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昨日發出的說明中,多次使用「明確規定」的字眼,說明草案內容從行政、刑罰、執法、司法等方面會有「明確規定」,其中提到會明確規定中央和港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港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包括以假定無罪為原則審理案件,並保護港人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等。
說明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法律草案規定港府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包括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例如言論、新聞、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堅持以法治原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任何人未經司法機構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並保障疑犯、被告等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公署人員須守港法律
法律草案提及,警務處和律政司將分別設立部門專責國家安全案件。在司法方面,草案列明在特定情形以外,港府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有管轄權,而本港管轄的案件由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等程序,將適用港區國安法和本港法律,並循公訴程序進行。對於早前有建制派建議規定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草案未有提及,只提到會由特首指定法官處理。
對於外界曾關注中央派駐本港的機構會否受本港法律約束,草案提到,「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法律外,「還應當遵守本港法律」。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