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設駐港國安公署 可辦案 京指派「顧問」入港府國安委員會 譚耀宗:可送內地審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閉幕,屬下法制工作委員會即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說明(下稱說明),透露香港的維護國安架構,包括設立由特首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會派人出任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以及會在香港設立直屬中央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港府的國安工作,亦可在香港「辦理」案件;而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要由特首指派。民主派批評,港區國安法是北京將權力「猶如利劍般直插本港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國安顧問如「太上皇」。
說明亦提到,如香港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適用後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國安法有凌駕性。
譚耀宗:違法囚3至10年 不判終身
稱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至於罰則,譚耀宗說,港區國安法沒有罪行會判終身監禁,草案條文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4類犯罪行為有清晰界定,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決定,案情輕微的監禁3年,其他則監禁5至10年。
根據《說明》,港區國安法草案有6章、共66條,分別為:總則;特區維護國安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以及附則。說明又提到,若香港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時,則按後者規定,而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譚耀宗表示,港區國安法是中央立法,與香港法律層次不同,有凌駕性。他指出,今次常委會並未就港區國安法法律草案作表決,意味尚要開多至少一次會議。
「公署」負責監督指導協調
消息人士:地位與中聯辦類似
法工委的說明指國安法將規定設立健全的維護國安相關機構和職責(見上圖),其中包括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了解北京政策的消息人士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駐港國安公署的地位與中聯辦類似,直屬中央政府,即不受《基本法》第22條規管。
「特定情形行使管轄權」
譚:不會隨便用 郭榮鏗質疑「送中」
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即可在香港辦案。但說明沒有解釋何謂「特定情形」,只形容公署保留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加強香港國安執法和司法工作,和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譚耀宗解釋,管轄權包括「執法和司法」,執法是拘捕犯人後送往內地,由內地司法機構審議,如最高人民法院。他形容這是「兜底」做法,中央不會隨便動用。但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認為,按譚的說法,港區國安法可將港人「送中」,質疑「會否將反對派拉晒?」
泛民批顧問如「太上皇」
消息:類似港英政治部顧問
至於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任主席,成員有3司、保安局長,以及警務處長等紀律部隊人員;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特首提名、中央委任,另有中央將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譚耀宗稱,國安委員會的秘書長是香港人,現時未有人選,而國安顧問會是「中央的人」。被問到該名顧問是否「太上皇」,他說國安是中央負責的事,有些個案相當複雜,要靠中央提供資料,設立顧問有利協調和溝通等。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國安顧問類似港英時代「政治部」(Special Branch)的政治顧問,好處是一起合作下可建立中央與香港的互信、理解,不用中央每每出手。
警隊、律政司設國安部門
林鄭:正展開籌備工作
根據說明,除特定情形外,香港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警隊將須設立國安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亦要設立專門的國安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國安案件檢控工作和相關法律事務。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港府同意《草案》提出香港應設立由特首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安委員會,並在承擔執行維護國安主要任務的警務處和律政司設立專職部門;政府正展開相關籌備工作。對於說明提及有關方面已認真研究了港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實際情况,林太表示欣慰。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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