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擬加字眼 規管行為「和活動」 有人代稱「加辣」 法政匯思:行為屬個人活動屬集體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代表會議正審議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據了解,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意見,就草案提出修改,原先草案提到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擬修訂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港區人代認為此修改為令立法更周密,有人代則認為這有「加辣」意味,規管層面更廣。
對於是否加辣,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認為原草案的寫法是把「活動」隱含於其中,草案修改後加上「活動」字眼,是令草案意思更清晰。 他說從字面理解,行為屬「一個人」,「活動」則是有組織、多於一個人參與。
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主席團昨舉行會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在5月25日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作了審議,提出草案修改稿;主席團已通過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並將決定草案的修改稿提請各代表團審議。新華社沒有公布具體修改內容。
據了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稱有代表提出危害國家安全不僅有「行為」,還包括「活動」;委員會經研究後,建議將決定草案的第3條、第5條和第6條內容所提及的「行為」之後,加入「活動」字眼,例如第5條改為「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見表)。
吳秋北:料為更周密 田北辰:不同意修改
港區全國人代吳秋北稱,各人代對草案表達了不同意見,或想在字眼方面做得更周密,才會加入「活動」字眼的建議,現時仍在表達意見階段。至於此舉是否「加辣」,他以參與暴動為例,「儘管你無做任何動作,但身處暴動發生的範圍內,參與相關的活動,都是參與了相關行為」。他認為行為和活動兩者區別不大。
港區全國人代田北辰不評論會議上的討論,但他不同意加入「活動」二字,因比較《基本法》23條,也是指明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沒有寫「活動」。田憂慮,若有人參加一些大型活動,其間有幾個人的行為令活動變質,會否令所有參加者也犯罪,這對其他無犯事的人不公平。他說在內地的活動,出席者行為也會檢點,但在香港情G不同,若有人覺得勢色不對想離開,但被困其中,這情G便難處理,倒不如跟23條寫法,只規管「行為」更好。
律師會前會長:涉國家機密 派員駐港可理解
另外,港區政協、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稱,中央可按憲法權力訂立港區國安法,「不存在違反香港基本法或者與其不一致的問題」。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在港區國安法的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吸納社會各界意見。他說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經常涉及國家機密,中央政府安排人員參與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完全有必要而且可以理解的」,他相信如果有需要設立相關機構,澳門模式或英國模式都可參考,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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