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上訴得直 可無手令查疑犯手機 需特定條件 官重申不可逼交密碼
【明報專訊】前區議員岑永根和民陣4名成員於2014年七一遊行後被捕,岑稱警方未申請法庭搜查令下沒收其3部手機查閱資料,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早年裁定覆核得直,除緊急情G外警方必須先獲手令才可查閱。警方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警方得直,但僅推翻「緊急情G」準則,稱警方只能以保護公眾或懷疑有人犯罪為由無手令查閱手機,亦重申警方無權徵取疑犯手機密碼。
警:嚴格執行 楊政賢憂警扭曲判辭
警方表示,正研究上訴庭判辭,並會嚴格執行判辭中相關規定;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稱尊重法定判決,會向律政司詢問法律字眼意義,一切依照法律框架執法。至於案中有利害關係一方,民陣前召集人楊政賢稱需與律師團隊商討會否上訴,認為政府「贏鰴鶗獢A但結果一樣」。惟他擔心警方會扭曲法庭原意,「呃呃部v使被捕者交出手機密碼。
須懷疑犯罪安全理由才可查
根據判辭,高院原訟庭法官與上訴庭法官均認同,警方並非無條件無手令查閱疑犯手機。原訟庭法官認為,警方只有在「緊急」(exigent)情G下查閱,惟上訴庭認為「緊急」定義太嚴謹,本港及英國等普通法地區亦無「緊急」定義,故此推翻原訟庭準則。
上訴庭更為此訂下更明確準則,警方必須根據《警隊條例》50(7)先獲得搜查令,只有在實際情G合理地不允許下,即(一)警方懷疑有人涉案犯罪;(二)有必要保護公眾、涉事事主、警方安全的原因下,才可無搜查令查閱被捕者手機。
只可查案件相關資料 須書面記範圍
法官又稱,警方在獲得搜查令前,只可查閱與調查方向有關的手機資料,亦須以書面記下查閱目的及範圍。除非過程妨礙調查,否則警方必須向被捕者提交上述紀錄的副本。
上訴庭判辭指出,手機猶如容易存取的微型電腦,儲存大量個人資訊,法律必須保障大眾私隱,避免手機遭入侵。但從警方角度出發,先進的手機科技,雲端存取系統被廣泛使用,疑犯可透過另一電子裝置刪除手機內資料,若警方必須取得搜查令才可查閱手機資料,涉案關鍵證據或已被刪除。
官指雲端普遍 申令時關鍵證據或被
上訴庭重申,無論如何警方無權強行向疑犯取得手機密碼,對此警方亦無爭議。但在平衡個人私隱與警方的調查權之間,允許警方在特定情G下,無手令查閱手機資料確能協助警方蒐證。
法官強調,絕不樂見數碼世界成為罪犯避風港,同時認為警方查閱手機未必志在套取當中內容,而是證明犯罪,舉例稱有人懷疑危險駕駛,警方可透過查閱其信息紀錄反映他早前是否正打字,而信息內容根本不重要;或者有人伙同行劫,透過通話互相指示,警方亦可透過查閱通話紀錄即場拘捕同案者。
【案件編號:CACV2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