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警方投訴 頭條新聞誤導

[2020.03.23] 發表
港台諷刺時弊的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中播出的環節「驚方訊息」被警方投訴。警方稱對該環節抹黑警隊於抗疫期間的工作表示極度遺憾,港台發言人伍曼儀表示節目以嬉笑怒罵形式反映社會現象與不同聲音。
(明報製圖)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14日播出由藝人王喜主持的「驚方訊息」環節,他化身主持「忠勇毅」,以幽默諷刺形式介紹「驚方」招募的筍工、其抗疫工作的表現等。廣播處長梁家榮同月16日收到警務處長(郭嘉銓代行)的投訴信,指對該環節多次以嘲諷形式抹黑警隊於抗疫期間的工作,表示極度遺憾;並反駁節目中隱喻警方積存大量抗疫裝備與事實不符;又指節目完全漠視警方的抗疫工作和努力,顛倒是非,要求廣播處長跟進。港台機構傳訊及節目標準組總監伍曼儀表示,節目只是反映社會現象,有不同聲音,並以嬉笑怒罵形式給市民觀看,又強調無意抹黑與挖苦。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顧委會)其後去信梁家榮,關注《頭條新聞》有內容或不符《香港電台約章》準確持平的要求,要求解釋。港台回信稱欣賞所有政府部門(包括警隊)在抗疫的付出,又稱《頭條新聞》是諷刺時弊節目,自1989年啟播以來一直被公眾視為非新聞類作品(a non-news genre),認為任何理性的人都不太可能視之為嚴肅新聞。信中補充,稱港台一直以來提供各類型節目履行《香港電台約章》中公共目的及使命或編輯方針,包括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

顧委會主席陳建強稱,該會不滿港台只在信中稱有履行準確持平的編輯方針,「但沒有清楚解釋如何做到」,又質疑回信由助理廣播處長區麗雅代行,而非處長梁家榮親自解釋,對回應態度和內容「不滿和遺憾」,顧委會會盡快開會商討跟進。

13名港台節目顧問團成員2月19日向處長梁家榮發表公開信,包括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等,佔131人顧問成員約一成。聯署表示憂慮港台節目創作自由被打壓,或因政府要求自我審查,形成寒蟬效應。聯署成員支持《頭條新聞》繼續為市民發聲,並要求梁家榮秉持言論自由,支持節目創作人員編輯決定。

警務處長鄧炳強3月初再去信廣播處長梁家榮,投訴港台節目《頭條新聞》「驚方訊息」環節,質疑其內容誤導,並表明會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港台發言人稱會按既定投訴機制處理。——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香港電台約章》

香港電台於1928年啟播,屬政府部門,也是香港唯一的公共廣播機構。政府於2010年8月公布《香港電台約章》,訂明港台肩負的公共目的及使命、負責的主要工作範疇及提供服務的模式等。

《約章》列明,港台須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而港台擁編輯自主,其編輯方針包括發放準確並具權威的資訊、持平地反映意見,並公平地對待有意在公共廣播平台上發表意見者;不受商業、政治及∕或其他方面的影響;以及秉持最高的新聞專業標準。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2018年12月於立法會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邱騰華提問,稱就廣播處長於2018年8月禁止港台新聞部電視直播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演講,有市民質疑該事件反映廣播處長身為部門首長,難憑《約章》捍衛港台的編輯自主。邱騰華回應稱,廣播處長身為港台總編輯,一直為港台作最終編輯決定,並就港台節目監製所作的編輯決定負責。

.《頭條新聞》風波(圖)

■模擬試題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指出及說明港台節目《頭條新聞》的「驚方訊息」環節播出後,可能引起的兩個社會衝突。

↑可留意不同持份者的價值觀,找出當中的衝突

衝突1:抹黑警方 vs. 反映社會現象

根據資料,《頭條新聞》「驚方訊息」環節播出後,警務處長致函廣播處長,認為該環節以嘲諷形式抹黑警隊於抗疫期間的工作,亦稱環節內容與事實不符,有顛倒是非及傳播虛假資訊之嫌。相反,港台機構傳訊及節目標準組總監伍曼儀認為《頭條新聞》只是反映社會現象,如表達社會不同聲音,並以嬉笑怒罵形式表達,無意抹黑與挖苦。可見警方重視警隊公眾形象,港台重視表達社會現象,就該環節內容的判斷,雙方立場有衝突

衝突2:諷刺時弊 vs. 準確持平

港台於回覆顧問委員會的信中稱《頭條新聞》是諷刺時弊節目,自1989年啟播以來一直被公眾視為非新聞類作品,認為任何理性的人都不太可能視之為嚴肅新聞,港台機構傳訊及節目標準組總監伍曼儀亦說,節目是以嬉笑怒罵形式表達社會不同聲音及現象。就「驚方訊息」環節,顧委會去信廣播處長梁家榮,關注《頭條新聞》有內容或不符《香港電台約章》準確持平的要求。可見兩者就《頭條新聞》作為公共廣播機構製作的節目,對其定位及製作標準有衝突

◆延伸回應題

(2) 哪些因素(A)可能影響香港的新聞自由(B)?解釋你的答案。

(A)↑需將論點歸納成因素,再分析說明

(B)↑《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此外,新聞工作者能以專業知識、公眾利益和知情權作編輯決定,使媒體能充分發揮第四權

?政府政策

《基本法》第27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本港媒體的新聞自由受保障。以公共廣播機構港台為例,《香港電台約章》訂明港台擁編輯自主,官員也指出廣播處長身為港台的總編輯,可就港台節目監製的編輯決定負責。不過,政府的政策及行動可能影響新聞自由,如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衝突期間,警員與記者多次衝突,在圍封理大校園事件中,警方更限制記者出入採訪,僅容許在場的傳媒機構以「一換一」輪換記者,連串限制削弱傳媒對警方的監察,影響記者的採訪權,不利新聞自由

?媒體立場

近年有指本地媒體有自我審查,香港記者協會2019年4月公布調查,顯示516名受訪記者中,有112人表示上級有就關於香港獨立的討論向他們施壓,顯示個別媒體就特定題目自我審查,新聞媒體未必做到以專業知識、公眾利益和知情權為依歸的編輯自主,有損新聞自由。此外,個別媒體或因商業利益影響立場,如國際組織無國界記者2019年的報告指出,香港不少媒體持有人在內地有商業利益,亦是全國人大、政協等中國政治機關的成員;中聯辦在港亦持有《文匯報》、《大公報》等媒體,可能影響其只作官方喉舌報道,影響新聞自由

?市民尊重程度

市民是否認識、尊重新聞機構的工作,也影響本港的新聞自由。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示威者認為媒體有不同立場,未必尊重取態不同的媒體及記者,如2019年的示威中,有市民喝罵某電視台記者、以手袋遮擋鏡頭、以電筒照射該台記者面部及眼睛。香港記者協會譴責這類行為嚴重干預新聞自由,促請不應阻礙傳媒採訪。上述行為削弱記者的採訪權,或繼而影響市民的知情權

顧問教師:鄧婉君老師

[通通識 第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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