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案 稱遭警打斷腿被告撐杖上庭
【明報專訊】本港年初發生3宗爆炸品案,包括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在內的6人上周三(11日)提堂,控以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涉案一名程式設計師留院一星期,至昨(18日)午才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被告出庭時撐住拐杖,辯方稱他被捕時遭警員毆打,導致腿部骨折。裁判官聽畢陳辭,拒絕被告保釋,下令他和同案5名被告,還押至6月26日再訊。
警誡下招認 辯方爭議口供自願性
第四被告、程式設計師張家俊(29歲)的律師昨早表示,他腿部骨折,仍要留醫。至昨午4時,法庭職員稱被告已出院,可以上庭。辯方透露,被告被捕時遭兩名警員毆打,導致腿部骨折、不良於行。雖然他在警誡下有招認,但辯方表明會爭議口供的自願性。
據了解,6名被告涉嫌策劃3宗爆炸品案,包括1月27日明愛醫院男廁爆炸、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垃圾桶檢獲遙控爆炸裝置,及2月7日羅湖站列車座椅下發現兩個炸彈。有閉路電視拍到,第四被告在明愛炸彈案前,出入藏有化學品的涉案單位。
根據Telegram對話紀錄,被告曾向他人轉發明愛炸彈案的新聞,提及「警告用」字眼;亦有人曾問被告「深圳灣係你?定係香港人終於醒?」,被告回覆說「Yup(是)」。警方在被告的手機檢取到和炸彈外形相似的照片,被告家中則被搜出疑似能引爆炸彈的電路板。
辯方:未聞改控反恐例
警務處長鄧炳強早前接受本報專訪稱,正與律政司研究,對本案疑犯改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辯方昨在庭外表示,暫未獲告知會修改控罪。
【案件編號:ESCC30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