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釋法:襲警量刑不能僅同故意傷害
【明報專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周五(10日)聯合公布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各種襲擊警員行為的刑罰及定義,其中提到多人襲警、襲擊兩名以上警員等七類情況,公檢法機關需進一步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辱罵警員可作治安管理處罰。警員在休班期間履行職責,仍視為執行職務,若遭受襲擊、恐嚇,此類案件不能等同一般傷人案,須及時和從嚴處理。
指導意見中提及,市民對警員作出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行為,以及對警用車輛、裝備進行打砸破壞,或間接對警員人身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應當適用刑法中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於開車衝撞、拖拽警員,以及搶奪警員槍枝,危害公眾及警員人身安全者,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枝罪、故意殺人罪等按重罪審理。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車襲警等手段;造成警員受傷、裝備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酌情從重處罰。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襲警者提供作案工具和幫助者,以共同犯罪論處。至於襲警情節輕微或辱罵警員,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者,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警員嚴格按照程序履職,特別是要規範現場執法,應以法為據、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和武器警械。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指出,與其他執法力量相比,警員更直接地面對違法犯罪分子,遭受暴力侵害的危險程度明顯更高,指導意見體現了對警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