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機制僅限刑事 未包行政拘留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事件後,本港與內地的通報機制去年2月起實行新安排,無論是港人在內地涉及刑事案件,或是內地人在香港涉案,一般而言,相關部門都要在7至14天內向另一方政府通報。但機制只限於刑事罪行,行政拘留涉及範圍廣泛,卻未有包括在內。
涉刑事須7至14天通報
根據通報機制,涉及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的案件,須在7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要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及危害國家安全,須在30個工作天內通報。保安局發言人回覆,新機制實施至今年6月,內地通報單位作出1594次通報,當中涉及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共1383次,涉及非正常死亡的共211人。
年初內地報章曾報道,有港人進入西九龍高鐵站內地管制區被帶走「司法拘留」,一度惹起爭議。至於是否以行政拘留處理案件,不止取決於案件性質,還牽涉案件的嚴重性,輕微則以行政拘留處理,嚴重者可給法庭審理。
行政拘留最長達15天
對於行政拘留未納入通報機制,民主黨涂謹申指出,過關時被關員要求入房問話,數分鐘至數小時同屬行政扣留,如果同樣要通報,實際上難實行,但行政拘留最長可達15天,因而造成灰色地帶。
民建聯陳克勤表示,假如涉事地點在廣東省,應以最短時間即7日通報,惟今次事件不在機制內。但他認為,由於當事人的工作關係,建議政府積極向內地部門了解跟進,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懷疑。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