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逾1毫瓦光線雷射筆在加國大城市屬違法
【明報專訊】香港特區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日前因被警員在身上搜出雷射筆(警稱雷射槍)而被捕﹐引發另一輪警民衝突。浸大內務秘書方嘉誠指﹐購買雷射筆並非違法﹐質疑警方濫權。然而在加拿大﹐聯邦政府對市民管有雷射筆有一定監管。大城市如多倫多、溫哥華﹐又或在任何機場(或直升機場)10公里範圍內的公眾地方﹐市民如擁有能發出超過1毫瓦(mW)光線的雷射筆﹐均屬違法。
超過5毫瓦雷射筆禁入口加國
光線超過5毫瓦或以上的雷射筆更禁止入口加拿大﹐又或在加國出售。
鑑於有人用雷射筆照向飛行中的飛機﹐令機師短暫性失明﹐影響航機安全。2017年﹐有關當局便接獲400宗這類報告。聯邦政府遂於去年6月28日起﹐就管有雷射筆實施安全措施。
不過﹐市民只要有合適理由﹐如以雷射筆作工作、教學用途﹐又或是觀星學會成員﹔而雷射筆發出的光線強度又少於1毫瓦﹐亦可合法擁有。
如市民想在戶外如公園使用雷射筆﹐應確保這些地區並非政府所列的禁區範圍。
如有人在禁區範圍內被執法人發現範有雷射筆﹐而涉事者又未能提出合理解釋﹐執法人員有權即場向涉事者開出罰單﹐個人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
雷射筆外型輕巧﹐但其發出的光線強度可以是一個100瓦電燈泡的100萬倍。製造商根據國際標準(IEC)﹐按可輸出光線的強度﹐將雷射筆分成五大類﹕
Class 1、1M、2、2M、3R、3B及4。3R或以下類別的雷射筆﹐輸出的光線強度通常不超過5毫瓦﹔3B及4則可發出5毫瓦或以上的強光。
據加拿大消費者貨品安全法例﹐3B及4類別的雷射筆被視為對人體安全及健康構成威脅﹐故禁止入口或在本國出售。
市民在購買雷射筆時﹐產品的標籤上都應註明類別、可輸出多少毫瓦、波長(即光線顏色)﹐以及有關不要將光線直射眼睛等警告字眼。
雷射筆的價格豐儉由人﹐由2、3元起至百多元不等﹐通常能出愈高毫瓦的﹐價格便愈貴。一名旺市男子便因在2015年﹐使用雷射筆照向約克區警方的直升機罪名成立﹐被判罰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