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自衛」不被接納 旺暴案被告上訴駁回 官:警擲磚為阻推進
【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多人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兩名被判囚3年9個月及4年3個月的被告早前申請上訴,惟遭上訴庭即場駁回,並於昨日頒下理由。上訴庭認為,當時雖有2至3名警員向群眾擲磚,但其舉動是為阻群眾推進,認為申請人藉此提出「自衛」的說法是斷章取義。
官稱斷章取義 被告定有參與襲擊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莫家濤(現年20歲)和何錦森(現年40歲)。莫被裁定兩項暴動、一項刑事疰a和一項襲警罪成,判囚4年3個月;何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二人分別就判刑和定罪申請上訴。
何錦森提出自己當時只屬「自衛」,就定罪上訴。上訴庭在判辭指出,申請人依賴的只有個別警員在他擲磚前曾做出同樣行為的證據,認為相關理據斷章取義,完全忽視案發的整體情G。
上訴庭指出,從錄影片段可見,當時人數上佔優的群眾突然向前推進,同時持續向警方擲磚,時間長達33秒,2至3名警員其後拾起落地的磚塊擲向群眾。上訴庭形容,相關警員只備有頭盔、小圓盾等裝備作防護,認為從整件事看來,警員反擲磚塊之舉「無疑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又認為申請人當時從群眾中趨前、擲磚,再竄後的行為,必然正參與群眾向警方發動的襲擊,故申請人提出的論點委實牽強,完全不構成「合理可供辯解」的上訴理由。
另一人引黃之鋒案求減刑
官:情節嚴重 性質不同
至於另一申請人莫家濤提出的判刑上訴,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裁定,申請人當日多次向警員擲磚和雜物,更損壞警車和襲警,認為相關情節嚴重。
申請人一方提出黃之鋒的「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例,申請減刑,但上訴庭認為與本案性質完全不同,5年的量刑起點亦絕非過重,申請人因案發時未成年獲得的半年扣減亦屬合適,故駁回他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C1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