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不逾6單位小型出租屋 物業改建遭趕租客不獲賠償
市議員擬動議籲省府增租客保護
【明報專訊】多市一些租客和租務倡權組織稱﹐在小型出租屋內租住﹐無法獲得如同柏文大樓內租客的保護。在6個單位以下的租屋內居住﹐如果該處物業打算改建﹐租客就需要離開﹐而沒有任何賠償。
丘奇厄(Stephanie Churcher)在多倫多中城區找到一個可以租住的地方﹐一幢獨立屋提供3個租戶。
她和生活伴侶、兒子和2隻狗﹐他們租的地方是一個寬敞的空間﹐外加一個後花園。在一個幽靜的住宅區﹐租金每月3,000元。
但是﹐他們搬進來才3天﹐1月18日﹐他們就接到物業經理的一封電郵。電郵告訴她﹐這個物業正在申請重新發展。雖然電郵告訴她﹐他們一年的租期不會受到影響。但他們擔心﹐他們未來可能又需要另外找居住的地方﹐需要再次搬家了。
安省的市政法規定﹐城市政府不能干預「含有6個單位以下的出租物業的拆建和改建。」
熟悉租務問題的律師薩德(Caryma Sa'd)說﹐如果出租大樓的業主準備進行改建﹐大樓的租客將夠格獲得相當於3個月租金的賠償。此外﹐如果大樓重新翻造﹐原來的租客有權選擇租回來。
她說﹐她理解這個規定的理據是﹐柏文大樓影響的人比較多﹐而且大樓業主財務上也能負擔一定賠償。但小型出租業主﹐就不需要再另外出錢了。
但區內市議員馬特洛(Josh Matlow)認為這樣做﹐「是兩級系統」(two-tier system)
他打算在2月份的市議會大會上提出一個動議﹐希望獲得議會同事支持﹐向省府呼籲﹐給租客提供更多保護。
他說﹐多倫多居住在小型出租物業中的人很多。需要向他們提供必要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