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慕陽案最新判決 移民上訴部要另派委員審理
【明報專訊】被中國政府通緝的程慕陽(其中一個英文名字Mo Yeung Ching)與聯邦移民部的官司纏訟再下一局。聯邦法院法官最新判決,將之前對移民部有利的移民上訴部門(IAD)的決定撤銷,並要求IAD改派不同審裁委員,重新審理有關程慕陽永久居民身分的上訴申請。
由於程慕陽採取的法律程序非常複雜,甚至有報章在報道上以「申難民上訴獲重審」作標題。程的律師王仁鐸指出,此說法並不正確,王仁鐸澄清,聯邦法院法官戴納(Justice Diner)16日做出的判決,是針對IAD移民上訴決定的判決,與難民申請完全是不相干的事,他向本報解釋澄清。
法庭判決文件指出,程慕陽的案件有非常複雜的程序歷史。他在1996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資格,在2001年時申請入籍未成。之後由於程在中國面臨刑事指控,於是他被要求作確定他是否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的聆訊,即移民身分聆訊。
文件指出,移民部門(ID)早在2009年時已作出結論,指程慕陽並無因為嚴重犯罪問題引起的不得入境問題,同時,ID的決定還提到,一些證據是透過虐待他在中國的朋友而取得,因此不能採納有關證據,程慕陽也得以排除「不得入境」的問題。
不過,很快聯邦公共安全部(Ministry of Public Safety)即代表聯邦政府對其上述有利程慕陽的判決作出上訴。
文件指出,該上訴案於2011年時在移民上訴部門(IAD)審理,而IAD則推翻了ID的決定,改接受移民部的立場,指程因被中國政府指與他在中國的朋友籌劃挪用公款,而違反了《移民及難民法》(IRPA)的36條規定,而不得入境。
但法官戴納在最新的判決中說,IAD的判決,並未處理證據被指是由虐待而得來的問題。戴納同意程慕陽所主張,程案的中心議題即是IAD是否無法決定所提出的證據是由虐待取得,因此他認為,既然IAD未能決定證據是否由虐待取得,IAD已做成的上訴決定必須撤銷。
有報道指出,程慕陽是中國河北省委記程維高之子。程慕陽被指曾經任香港佳達利公司董事長,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後來程被指以香港居民身分進入加國。
有報道指程慕陽在加拿大開設慕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地產開發,在2001年時,程慕陽曾經申請入籍,但後來未成功。
程慕陽在IAD做出不利於他的決定時,在2012年時,也曾經提出難民申請,雖然一度遭到拒絕,但後來程也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並由知名人權律師也是當時賴昌星的律師馬塔斯(David Matas)代表打官司,後來成功贏得該官司並保住其難民申請機會。
當時處理難民申請司法覆核的法官羅伊(Judge Roy)即以非常強硬的措辭指,在缺乏足夠證據下,程的難民申請案必須重新退回審理,該判決時間是在2015年。
程的律師王仁鐸說,到目前為止,他看不到有什麼具體證據,讓程慕陽需要被加拿大趕走,而聯邦法院的最新判決,則是支持了這樣看法。法官戴納在作出有利程的判決時,也給予移民部未來上訴的機會。本報昨日詢問移民部否決定上訴,移民部表示暫時未能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