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液令」防恐襲 已實施11年
【明報專訊】為加強保安防範恐怖襲擊,香港國際機場於2007年3月下旬起實施民航處的新保安規定,所有離港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須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並放在一個容量不超過1公升、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以便保安人員檢查。任何容量多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也不能通過安檢。乘客若堅持保留物品,機場保安人員有權禁止旅客登機。
不能帶超過100毫升液體上機的規定,是源於2006年8月,英國政府揭發有恐怖分子計劃偷運液體炸藥上飛機,國際民航組織於是制訂新指引保障乘客安全。國際民航組織曾研究,把約100毫升的物件裝入容量1公升膠袋,最多只可放5至6件,即使有爆炸品,其影響力亦大大減低。
香港國際機場另對部分物品設限制,如在託運行李中,嚴禁存放任何備用鋰電池及可攜式電池充電器;每名乘客只可攜帶一個供個人自用的打火機,火機亦禁止放在託運行李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