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舞弊罪成 鄭永健上訴獲減刑

[2018.03.09] 發表

【明報專訊】網台主持鄭永健於2015年區議會選舉中舞弊,用金錢利誘多人在特定選區出選,以「𠝹票」手段「清除目標」,早前被裁定6項選舉舞弊及1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被判監4年;收賄的兩名被告則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罪成。3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駁回定罪上訴,斥責上訴理據明顯錯誤且匪夷所思,但批准鄭減刑至3年3個月,另兩人減刑至2年。

3名上訴人分別為鄭永健、顧家豪和陳建隆,顧及陳同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分別被判監2年半及2年4個月。

欲召專家解釋「舞弊地」 官斥匪夷所思

鄭永健認為原審法官在解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時,沒有以最廣義去理解「舞弊地」一詞。鄭又同意顧家豪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稱,法庭應傳召「政治科學家」出庭,以「專家證人」身分作證,解釋「舞弊地」一詞的正確意義。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辭斥責,鄭及郭憬憲大律師的說法全無基礎支持,明顯錯誤,是匪夷所思。楊官表示,法官職責之一是根據法例用語、立法原意和目的及同類案件的先例等因素來詮釋法例,而郭大律師有責任提出可爭拗的論點,以協助法庭處理案件,而非提出一些全無案例支持的荒謬說法,混淆視聽。

楊官裁定任何人故意作出條例所禁止的舞弊行為,目的之一是為了某人或某團體的個人得益,他就是舞弊地作出該些行為,構成違反條例禁止的罪行。楊官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絕對正確,即鄭的出資絕非選舉捐贈,而是誘使他人參選的報酬。

楊官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定罪上訴。惟楊官表示,因3名上訴人的罪責較案例輕,故就串謀的控罪,2年監禁已足以反映控罪嚴重程度。因鄭另涉其他控罪,故總刑期減至3年3個月。

【案件編號:CACC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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