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索償由800萬減至300萬 華婦打16年官司只獲賠100萬
事主拒領說還債也不夠 法官搖頭
【明報專訊】多倫多華裔姓黃女子於2000年遭遇車禍受傷。她的索賠官司打了16年。到2016年才由法庭委託一名公共監護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替她做出決定﹐拿下對方賠償的100萬元。黃女士對此極度不滿﹐認為自己權利被剝奪。因為有律師事務所所替她算過,她應索償800萬元,後來她已減至300萬,因此她不肯領取這100萬元。
安省法官阿奇巴德(Todd Archibald)稱﹐該宗車禍帶來3宗賠償官司﹐他決定放在一起審理。過去16年中﹐主要案情、細節已經基本清楚﹐沒有太大爭議。
當中的13年中﹐數位律師曾代表過黃女士,其中2位律師參加過庭審。為她工作了幾年的L律師﹐到2014年1月請辭。接下來的S律師﹐於2015年期間﹐一度幫助她達成初步協議﹐但最終被她拒絕。S律師隨後也不再代表她。
在律師接連請辭下﹐法官請求一位資深人身傷害律師﹐作為法庭之友﹐幫助她結束官司。但這位資深律師也沒能說服她接受原來商定的賠償。
之後﹐安省幫助低收入人士打官司的組織「Pro Bono」也介入本案﹐幫助黃女士準備庭審。但黃不願接受﹐堅持自己打官司。
2015年3月﹐經黃同意﹐法官邀請一名華裔心理醫師﹐為她進行了一次能力評估。醫師的結論是﹐黃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來參與庭審﹐但她的認知能力起伏比較大。
正式庭審在2016年10月3日﹐在這之前﹐法官主持了多個審前會議﹐在和黃交談後﹐法官認為她對庭審知識相當膚淺﹐但她仍堅持在正式庭審中代表自己。
這樣﹐在其中一次審前會議之後﹐法官提出動議﹐再聘請一名「能力評估師」來﹐對黃進行評估。評估師的結論是﹐她沒能力在即將開始的庭審中代表自己,不過她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
根據這個報告﹐法官又調查了黃的家庭情況。她有一兄一妹。但2人都表示無意充當她的法律代理人,而且他們也不具備相關能力。為此﹐法官委任了一名公共監護人﹐擔任黃的法庭代理人。
公共監護人擔任黃的法庭代理人之後﹐代替她做出決定﹐接受了對方100萬元的賠償。黃對此大為不滿。公共監護人是安省司法廳派出的。她給司法廳去信﹐聲稱公共監護人完全根據辯方的立場做出決定。
司法廳為此給她回信﹐指出公共監護人為她做出接受100萬元賠償的決定﹐事前聽取了獨立的法律建議﹐和本案法官的意見。
公共監護人聘請的律師瞭解了全案後認為﹐100萬元的賠償「公平、合理」﹐「強烈建議」公共監護人接受。
這位律師還指出本案中黃女士的弱點。其中包括﹕
•黃在此之前已經經過6次庭審﹐也就是說對方律師對她盤問了6次。這種情況在安省司法界極為罕見。而6次盤問中任何前言不搭後語之處﹐對方都會在最後的庭審中向她提出。
•黃的收入一向不高。她自報的、車禍前的1998年收入是18572元﹔1999年是13509元。就是按照比較高的1998年收入﹐計算到她65歲時的損失﹐也不過92860元。
•肇事者的汽車保險以100萬元為限。即便可以證明對方應賠償超過100萬元﹐那也需要向肇事者本人索取。
此外﹐司法廳稱﹐公共監護人在決定時﹐還參考了本案法官的意見。本案法官認為黃不理解「調停解決」官司的含義。她不知道﹐大額賠償如果在庭審中決定﹐堂費將很大。
法官稱﹐黃不理解「在安省﹐意外保險是受到法律約束的」。「所有的開支和治療﹐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但黃不相信。堅持認定自己的400萬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