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侮辱成吉思汗觸犯中國刑法?最近,有一名羅姓男子因公開踩踏成吉思汗掛像,並將片段上傳到網絡,最後被定罪判監一年。 12月4日和12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宗「侮辱成吉思汗掛像案」。案情指,2017年5月20日,被告羅某某在寧夏銀川市濱河新區音樂文化廣場的「錫林浩特」蒙古包內,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掛像,並拍攝影片於當晚發布到「快手」網絡平台。 法院指,影片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內大量轉發,引起廣大群眾強烈不滿,有人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嚴懲涉事者。該影片的傳播和轉發對鄂爾多斯市的社會政治穩定造成惡劣影響。 行為觸犯刑法有關規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羅某某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通過庭審、舉證、質證,結合案件犯罪行為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對羅某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的判決。被告羅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並在庭審過程中對事件表示歉意。 公訴機關並沒有詳述羅某某如何觸犯列法。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確有寫到,「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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