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歌手黎明本月中將在澳門開演唱會,有關製作公司日前入稟高院,向演唱會的投資公司追討130多萬元服務費及借貸利息,並要求對方就違反協議賠償。 AMusic稱與黎明無關 演唱會可舉行 黎明的公司AMusic發言人稱事件與黎明無關,又指演唱會可順利舉行。原訴星升娛樂有限公司,被告為新星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出,今年4月原訴與被告簽合作協議,協辦於今年12月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的「黎明澳門演唱會」。 根據協議,被告為演唱會的唯一投資者,原訴則負責製作演唱會,被告會分3期共支付950萬元製作費予原訴,原訴則將演唱會收益扣除支出全數交予被告,惟被告未有如期支付第一期320萬元製作費,至7月才支付當中290萬元。被告及後亦未有支付第2及第3期製作費,終令原訴須借款420萬元周轉。原訴現向被告追討30萬元服務費及逾100萬元借款利息。 【入稟編號:HCA27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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