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兩度「摩貨」差價120萬 屋主告華裔經紀打兩堂官司
上訴判原審程序出錯 屋主拒交樓得直

[2017.10.30] 發表

【明報專訊】近日一宗牽涉「摩貨」的地產交易官司,透露了「摩貨」交易的典型內容。一名華裔屋主2015年以510萬元出售西溫豪宅,但其後發現房屋被兩度「摩貨」(shadow flipping),成交價推高至630萬元。屋主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控告華裔地產經紀和買家,指經紀串通他人「摩貨」令他金錢上有損失但最終敗訴。屋主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以審訊程序出錯為由,裁定屋主上訴得直。

根據法庭文件,姓蔡的屋主2015年5月16日透過張姓地產經紀以510萬元售出位於西溫「英屬物業」(British Properties)Eyremount Dr. 的一間豪宅,交屋日期為同年10月30日。但是,該豪宅之後分別在交屋前的7月15日和8月11日被轉售兩次,第一次的成交價為570萬元,第二次更推高至630萬元。另外,蔡姓屋主於7月份簽署了協議,同意把交屋日期延至同年11月30日。

蔡向法庭指出,他的英語和眼力都不好,不知道在買賣合約和之後的延期協議上都寫有條款,容許新買家在毋須通知原屋主的情況下將豪宅轉賣,又指張經紀沒有向他解釋條款內容。但張經紀則向法官指出已經向蔡解釋過合約內容,當時更知會對方豪宅已經轉手一次。

蔡稱當他從律師口中得知豪宅進行過兩次「摩貨」後,決定把房屋收回不賣,在11月30日交屋日期當日,蔡並沒有完成買賣手續。蔡並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控告張經紀和第一位張姓買家串通,以不實陳述誘導他以510萬元出售房屋,要求法官准許解除買賣合約;另一方面,張姓買家亦入稟法院要求法官頒下合約執行令。案件於去年審理,法官最後以買賣合約上均有蔡和張簽名作實為理由,判定為有效合約,因此裁定蔡敗訴。蔡其後提出上訴,案件於10初月審理,法官並在上周宣布裁判。

上訴庭法官指,原審法官曾指出由於兩人的法庭申請有互相影響的作用,即若蔡獲准解除合約,就不能頒下合約執行令,相反亦然,因此法官必定要同時審理兩宗申請,避免出現混淆。但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原審判詞,認為原審法官並沒有履行該決定,只是處理了張姓買家提出的合約執行令申請。由於審訊程序出錯,上訴庭裁定蔡上訴得直,毋須履行原審法官之前頒下的命令,而蔡亦可獲豁免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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