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申提早獲釋 四成獲批
【明報專訊】為協助囚犯早日重返社會,懲教署設有「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審批囚犯要求提早獲釋的申請。有立法會議員收到釋囚投訴,質疑審批程序欠透明。保安局數字顯示,由2012年至今年9月合共審議近600宗相關申請,獲批率約四成。
釋囚投訴審批準則欠透明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向保安局提問,指囚犯可根據「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釋放,在監獄以外接受監管,惟有釋囚向他投訴該兩項提早釋放計劃的審批準則欠缺透明度,要求局方交代獲批個案數字及審批原則。
設委會審批 考慮案底獄中行為等
保安局長李家超以書面回覆指出,有關申請會交由監管下釋囚委員負責考慮,委員會會審視懲教署及警務處所作的報告、為審判庭擬備用以協助法官判刑的報告,以及在囚者的醫務報告等,並考慮在囚者的刑事罪行紀錄及獄中行為等,委員會在考慮後會向保安局長提出建議,保安局長則行使由特首授予的權力作決定。
保安局數字顯示,2012年至今年9月,「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分別接獲191宗及398宗申請,獲批個案分別有72宗及165宗。至於今年首9個月,兩項計劃分別收到17宗及22宗申請,獲批個案分別有9宗和6宗。根據計劃,囚犯若刑期為3年或以上,並至少已服刑一半或20個月(以較長者為準),可按「監管下釋放計劃」申請提早獲釋;若刑期為2年或以上,並在6個月內屆最早釋放日期者,可按「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