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個紅包親家母撕破臉 新人一拍兩散聘金判還
【明報專訊】台中市張姓男子與張姓女子結婚,喜事本應高興和樂,但兩位親家母卻為了2個紅包,婚宴當天不僅臭著臉,婚後第3天歸寧時更撕破臉,這場婚姻為此生變後,張男怒告張女索賠2個紅包1萬2000元,以及聘金36萬元與精神慰撫金等共87萬餘元,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張女勝訴,但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張男有權取回聘金,判決張女應償還36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指控說,他與張女前年(2015年)5月31日結婚,但沒有辦理登記,不料,婚後第3天歸寧時,岳母卻口出惡言,詛咒他的母親,也就是張女的婆婆「沒有好結果」,張女竟然不制止自己的媽媽,不到1個月後,張女在同年6月28日離家出走,還傳簡訊要求解除婚約,他極力挽回並接回張女,但張女又於7月底離家,雙方同居生活僅2個月,婚姻即告終,他據此索賠聘金36萬元,結婚當天給岳父母的2個紅包共1萬200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以及擇日、拍婚紗照與婚宴各項開銷共計87萬餘元。
張女答辯說,婚姻生變的原因,是結婚前2天,她希望張男能於結婚當天,給岳父母「2個不限金額的紅包」,幫她報答父母養育之恩,但張男的母親(婆婆)對這2個紅包很生氣,結婚前一天當著她與家人面前,把茶盤丟在桌子上,結婚婚宴時,兩位親家母都臭著臉,連敬酒的臉色都很難看,歸寧當天,她的母親向張男抱怨此事,但沒有詛咒之詞,沒想到竟惹惱張男,以她不孝等理由解除婚約。
她說,她婚後於張男的鑰匙店當店員,張男不辦結婚登記,有如「藉結婚之名行召妓2個月之實」,她名譽與人格權損害何止87萬元,卻被索賠87萬餘元,「真是天理何在?」。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張男所言的「詛咒之詞」,並無證據佐證,另外,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不會有「違反婚約」的賠償問題,紅包是給張女的父母親,不應向張女索賠,張男在這場生變的婚姻中,也不是沒有過失,據此判決敗訴,張女不用賠償。
張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民法規定,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可以請求返回贈與,雙方已合意解除婚約,張男有權取回聘金36萬元,據此改判張女應償還36萬元,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