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實施國旗法 刑罰條文與內地有異
【明報專訊】內地分別於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7年,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國旗法》及《國徽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第18條訂明,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本港則自行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由1997年7月1日起,將《國旗法》及《國徽法》在香港施行。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珝l及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3年。而內地《國旗法》的相關罰則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兩者在刑罰及部分條文中有差異。
本港過往曾發生多宗侮辱國旗案,其中社運人士古思堯2012年於「追究李旺陽死因」遊行後,在中聯辦外焚燒及塗污國旗,及2013年元旦「倒梁」遊行又手持被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兩案同審,最後古被判入獄9個月,上訴後減刑至4.5個月。
內地刑法:辱國旗可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9條列明,「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珝l、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